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救助金设立目的与依据
为切实保障我校退役士兵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基本生活权益,解决其因重大疾病导致的经济困难,彰显学校对退役士兵学生的关怀与支持,传承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济南大学校内相关管理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金名称
本办法所指救助金全称为“济南大学退役士兵学生大病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
第三条 救助金性质
该救助金是由学校统筹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退役士兵学生(含退役复学学生、退役后入学学生)中罹患重大疾病且经济困难学生的一次性专项救助金,其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中的退役士兵学生,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并退出现役,持有《退出现役证》等有效证明;
2.在济南大学就读一年及以上(休学期间、因大病退学一年内符合条件者可参照执行);
3.罹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难以承受;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五条 管理原则
救助金管理与使用坚持“以人为本、应助尽助、精准帮扶、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每一笔资金都用于真正需要帮助的退役士兵学生。
第二章 救助金管理
第六条 救助金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退役士兵学生大病救助金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救助金的管理、审批及监督工作。工作小组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研究生院、退役军人事务办公室、校医院及各学院(部)组成,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七条 救助金监管
救助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设账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工作小组每学期向学校党委汇报救助金收支及使用情况,接受全校师生及社会监督。
第三章 救助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 救助范围
申请救助的重大疾病范围参照国家相关医疗保障政策及校医院专业认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等);
2.重要脏器移植(心、肝、肾、肺等)及造血干细胞移植;
3.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如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后遗症、先天性心脏病等);
4.终末期肾病、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5.重症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等)及严重心理危机伴发严重躯体疾病;
6.重大意外伤害导致的严重伤残(经鉴定达到一定伤残等级)且需长期治疗;
7.其他经校医院及工作小组共同认定,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严重影响学生生活及学习的重大疾病或病症。
以下情形产生的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8.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等主观故意行为导致的疾病或伤害;
9.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紧急救助情形除外,需提供相关证明);
10.美容、整形、保健等非疾病治疗类费用;
11.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地方退役军人救助资金等全额报销的费用;
12.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费用。
第九条 救助标准
救助金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疾病严重程度、医疗费用自付金额(指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各类救助后个人实际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救助金额,实行一事一救,同一事由仅可申请一次,一次性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 5 万元。特殊情况下,经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并报学校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流程
第十条 申请时间
救助金申请实行“随时受理、定期审批”制度。学生确诊重大疾病后,可随时向所在学院(部)提交申请,工作小组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审批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召开评审会议。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请救助的学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学院审核学生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退出现役证》;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复印件;校医院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病情诊断证明、病历摘要、检查报告等医学证明材料;医疗费用原始票据、费用清单、医保及商业保险报销凭证(若已报销);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建档立卡脱贫证明、低保金领取证、特困供养证明、孤儿证明或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等)。
2. 学院提交的《济南大学退役士兵学生大病救助申请报告》,报告中包含学生基本情况、病情诊断情况、学生本人申请情况、学院审核审批工作情况、学院公示情况。
3. 学院签字盖章的《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补助项目奖助学金名单汇总表》
4. 学院公示材料。
5. 学生工作处审核并签字盖章的《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表》;《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补助项目奖助学金名单汇总表》。
6. 学生工作处公示材料。
7.工作小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审批流程
1.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委托亲属、辅导员向所在学院(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学院初审:各学院(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通过与学生及家属沟通、班级民主评议等方式了解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处;
3.部门评审: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对学生学籍、退役身份、病情诊断、费用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确定救助金额;
4.公示公告:评审结果在申请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将审批结果及拨款申请提交合作发展处及财务处,审核通过后财务处于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足额拨付给申请学生,并将拨付情况反馈给工作小组及相关学院。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申请学生的权利
1.依据本办法规定平等申请救助金;
2.了解救助金管理办法、申请流程及评审进度的权利;
3.对评审结果有异议时,依法依规提出复核申请的权利;
4.接受救助后,个人隐私受保护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申请学生的义务
1.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及个人相关信息,不得隐瞒、虚报、伪造材料;
2.积极配合工作小组及各相关部门的调查、审核工作;
3.接受救助后,应将救助资金用于疾病治疗,不得挪作他用,并根据工作小组要求反馈治疗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4.若获得救助后,医疗费用报销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经济状况显著改善,应及时向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报告;
5.遵守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配合开展救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申请学生的追责
申请学生若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骗取救助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立即追回已拨付的救助资金,并依据《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记入学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济南大学退役士兵学生大病救助金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大学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