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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8-26    来源:     阅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各捐赠项目的执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奖教和励学、助学项目;

资助优秀教师、优秀学生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各类学术交流项目;

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引进知名教授学者,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各类学术科研和人才培养项目;

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造、修缮楼宇,更新教学、科研、图书馆和信息设施,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设备捐赠和基建项目;

活跃校园文化,繁荣学生社团,改善和更新信息网络、图书资源等各类文化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

以及资助基金会认为需要支持、旨在发展济南大学和国家教育事业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下设的秘书处是专职管理捐赠项目的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情况。

第二章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在相关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签订完毕后,项目联系人须配合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完成立项工作,填写《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附件1),制定相应项目实施细则。

第五条 受益单位须成立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六条 各年度非限定性捐赠的资金总额和资助重点须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第七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所有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对象都须填写《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附件2),会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秘书处。

第九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评审与批准

(一) 项目初审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章程》和当年度资助规划进行筛选,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提请基金会项目评审会议审议。

(二) 项目评审会议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召开,根据年度申请项目情况,遴选校内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项目申请人可以在评审会上进行陈述。

(三) 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入选项目,报理事长决定是否资助。理事长认为应当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可以召开专题理事会。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将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捐赠项目的具体受益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受益单位)。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一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表》(或《申请书》)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受益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提交用款申请报告,注明金额和用途。用款申请报告须经审批同意,受益单位方可使用捐赠款。受益单位应按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所有项目结束后,项目受益单位须提交一份项目总结报告。

受益年度在1年以上且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受益单位每半年须提交一份项目执行情况的简报,送交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五条 基金会将根据《立项表》(或《申请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立项表

附件2:《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申请书

上一条: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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